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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侦查工作的困局与突破

内容提要: 视频侦查作为推动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仍存在一些误区和困局,这严重制约了视频监控系统效能的发挥,归结起来主要有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两个层面的原因。为使其效能最大化,侦查人员必须把握好运用视频监控信息的步骤,理清侦查逻辑顺序,即视频侦查工作三步法:发现和甄别犯罪嫌疑人、追踪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其中发现和甄别犯罪嫌疑人是三步工作法的起点,追踪犯罪嫌疑人是途径,而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则是所有侦查工作的归宿,侦查人员在运用视频监控信息时应当把握好六个“着力点”和六个“相结合”。

伴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由于整体流动性增强,信息更新周期缩短,导致传统的人员密集型、粗放式公安工作方式,已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近年来,科技手段凭借其自身特点,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视频监控系统作为“科技强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逐渐为各地公安机关所重视,无论是道路、车站、宾馆、商场,还是机关、企业、小区、住宅,视频监控设备随处可见。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运用社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参与侦破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视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的一个新手段、新理念,逐渐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侦查破案的新利器。[1]

一、视频侦查方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视频侦查方法概念的界定

广义的视频侦查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通过关联、分析、比对和碰撞,从视频图像中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实现预防、控制、揭露、证实犯罪目的的一种侦查手段。它与刑事技术、网侦技术、技侦技术等工作方法相并列,均是推进侦破工作的方式途径。狭义的视频侦查方法则是一种具体技战法的应用模式与套路,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视频监控图像运用于个案侦破过程之中。它根源于侦查实践之中,是侦查主体对海量成功案例的经验总结,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侦查主体运用视频监控资料的侧重点有所区别,切入点各不相同,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基于此,“实用、稳定、可复制”成为狭义视频侦查方法的三大基本属性。“实用”意指视频侦查方法在实践中对侦查破案有实际帮助作用;“稳定”意指视频侦查方法的具体操作规程应是相对固定的;“可复制”意指同一视频侦查方法,在相同的背景条件下可由不同的侦查主体实施。这里探讨的“视频侦查方法”均作狭义理解。

(二)视频侦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侦查实践活动中对视频侦查技术的运用,正经历着一个跨越式的发展过程,视频侦查技术运用的这种跨越式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由被动运用向主动运用的跨越;由自发运用向自觉运用的跨越;由偶尔运用向经常运用的跨越;由零星运用向广泛运用的跨越[2]。

各地公安机关在运用视频监控系统侦查办案的过程中深切体会到了视频技术对侦查活动的巨大推动作用,不断加大在这方面的人员、经济、技术投入,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以江苏江阴为例,近年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信息化侦查建设的核心之举就是紧跟视频监控发展趋势,布“城市之眼”,筑“平安之盾”。在江阴,“监控必用”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普及、高端、深度”成为用好、用足、用活视频监控的最佳诠释。江阴市公安局坚持从实战、实用、实效出发,积极理顺四个关系。一是量与质的关系。按照城乡一体、疏密有度、量质并举的思路,不断推进“技防城”建设。注重全市域覆盖,39个派出所全部建成区域监控中心,监控摄像机分布密度位居全省前列;主干道注重高端化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招标,建成一流水准的高清抓拍系统;制高点注重全局式掌控,安装高空高清摄像机。二是动与静的关系。以监控图像有效衔接为目标,建立移点改建、补点补言常态机制;配备多种类型的移动监控,有效填补固定监控网的防范盲区。三是内与外的关系。既发挥公安主力军作用,又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党政领导、多方参与的视频监控建设格局。四是软与硬的关系。统一硬件标准,为资源整合奠定基础;硬件标准和规划统一,使得软件开发和应用稳步推进[3]。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作为实施“金盾工程”、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以科技建设为核心引领科技强警工作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以打造平安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不仅越来越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其建设推进力度之大、工程覆盖范围之广、投入资金数额之巨前所未有。随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不断深入,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在治安防控、侦查破案、公安管理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它创新变革了现有的侦查模式,强化了动态条件下直接发现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不仅能及时为打击犯罪提供客观翔实的诉讼证据,而且已成为一个新的破案增长点,是公安工作特别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一项新手段、新理念,其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应用及发展趋势无法阻挡。

二、视频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局与成因

视频监控系统为当前侦查破案工作提供了更多、更为直观形象的侦查依据,各地公安机关无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星罗棋布的“天网”、“天眼”工程,这些建设投入不仅使刑事案件快速发现、快速反应、快速处置成为现实,而且为后续诉讼工作提供了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花费巨额资金布建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未产生应有的效果,这就引发了侦查主体的案后反思,究竟是硬件故障还是软件问题亦或是管理层面的欠缺呢?笔者认为主要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两个层面的原因。

(一)侦查主体层面

1.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视频监控图像质量无法保证。实践中侦查人员调取的视频监控图像经常存在变形、模糊、不完整的情况,监控图像质量的低下严重影响后续的侦查分析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监控系统前段探头管理维护不善,没有责任到人,由于室外雨雪风霜等自然原因的影响造成镜头蒙灰、方向角度偏转、障碍物遮挡,无人及时发现并排除,导致设备不能摄录到高质量的清晰图像;其二,设备线路老化、损坏,电力供给障碍造成系统非正常运转甚至停止运转。这些问题出现的关键原因就在于管理人员的缺乏或是责权利不明,其结果必然严重影响视频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视频监控资料的潜在信息挖掘不足,综合研判能力缺乏。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效果关键取决于对视频图像的综合分析研判与潜在拓展信息的深度挖掘,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视频监控资料都能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说绝大部分都是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线索的,这就意味着侦查主体必须从这些视频片段中提炼有价值的信息,并以此为侦查源头不断拓展,最终指向犯罪嫌疑人。然而现实工作中“重建设、轻应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多地公安机关认为投入大量资金布建覆盖所有区域的监控前端探头就是所谓的“天网工程”的成功,这种思路是片面的,布建星罗棋布的探头,尽量减少视频监控盲区仅仅是第一步,关键还是看具体的信息应用,如何将视频信息的巨大资源优势转化为侦查机关的即时战斗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当前仅满足于视频信息的全面收集和调取而忽视或缺乏信息深度应用能力的局面应当引起侦查主体的高度重视。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建立专业的视频侦查队伍,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实战操作演练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当前仍有相当多的地区并未建立起这样的专业队伍,视频侦查员都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过来为应付某些突发、重大案件而组建,这些侦查员由于未脱离其原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工作能力均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临时机构的搭建没有配套的工作激励机制,视频侦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持久性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三,由于缺乏视频侦查专业知识和经验,视频应用仅仅停留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的浅表层面,这无疑是对视频监控资料这一信息宝库的巨大浪费,不利于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3.视频侦查工作应用方法单一、随意,没有系统的技战法体系指导。

(1)视频侦查工作缺乏规范是侦查主体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视频监控资料的调取、保全、时间校正、视频转码、模糊图像处理等方面各地均有不同的做法,所使用的法律手续格式、类别也不尽相同,这种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的不统一造成了诉讼过程的障碍并影响跨区域侦查协作的开展。

(2)各地侦查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总结了多种行之有效的视频侦查技战法,但是这些方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较弱,缺乏普遍适用意义,其应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有限,多数没有形成系统的方法体系,缺乏推广应用价值。

4.视频侦查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专项工作的长效发展。

(1)管理机制方面。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比较广泛,并不局限于刑事侦查工作,诸如治安、交管、边防等均有应用,这就出现了多部门为推进其管辖范围内工作重复建设的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各个职能部门建设的独立视频监控系统相互兼容出现障碍,要么是技术层面的阻碍,要么是制度层面人为地为资源共享制造障碍,建设、管理、应用、互联互通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限制了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效能最大化的发挥。

(2)后期维护机制方面。其一,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部分地区侦查部门当前仍然存在认识误区,即仅重视前期巨额投资建设视频监控网络,而忽视了后期日常维护、检修和专业视频监控设备管理人员的待遇问题,以上环节的资金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造成了后续维护、使用经费不足的窘境,系统的正常运行难以为继;其二,专业的视频侦查人员严重缺乏,人员补给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堪忧,不利于视频侦查工作经验的传承和发展;其三,应用高科技手段提高视频侦查效率的意识不强,现阶段视频侦查更多的是“人海战术”,大量工作仍需人工逐帧观看,电脑辅助软件应用不广泛,或者虽有应用而各地各异,人像自动识别、智能化语义检索等技术不够成熟、应用有限。

(3)考核激励机制方面。合理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是推进工作进程,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这种机制在视频侦查领域的缺失造成了设备闲置、值机员脱岗、日常信息无人分析研判等后果。视频侦查人员主动发现犯罪、控制犯罪、分析预判犯罪趋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利用视频信息突破案件与侦查员待遇多寡、职级升降没有直接挂钩造成了被动应付式工作状态的普遍存在,这使得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发挥的效能得不到体现。

(二)侦查对象层面

实践当中视频侦查人员通过密布各个角落的监控探头发现、追踪、缉获犯罪嫌疑人,实现了刑事案件快侦快破的目标,但是仍有大量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全天候的监控网络下成功逃遁,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侦查对象是如何逃脱视频追踪的,归结起来犯罪嫌疑人逃避视频追踪或消失在视频监控区域内的情形主要有四个方面。

1.侦查对象进人了私密空间。如果我们在案发阶段成功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影像,但是犯罪嫌疑人又消失在了视频监控区域内,通过视频接力追踪仍无法发现其踪迹,而实地勘验表明犯罪嫌疑人消失的区域是一个视频监控的闭合空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从该区域离开,那么基本可以肯定侦查对象就落脚于此,之所以未发现其踪迹,是因为侦查对象可能进入了消失区域内的私密空间。为防止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侵犯,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只能够存在于公共空间内,诸如个人住宅、出租屋等完全私密的个人场所以及公共浴室、公共厕所、更衣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共空间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所以如果侦查对象进人了上述区域,侦查人员就无法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其行踪,这也被称为视频侦查的“消失点”,我们可以把后续落地侦查的工作放在此处,进而缉获犯罪嫌疑人或查知其真实身份。

2.侦查对象选择视频监控盲区实施犯罪。视频监控系统对于社会的“无缝连接”和“全面覆盖”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际情况下由于经费、地形地貌、建筑规划结构、视频监控建设布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然存在监控盲区,犯罪嫌疑人往往就是选择这些区域实施犯罪,这种反侦查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会选择没有视频监控的区域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其二,犯罪嫌疑人会选择来去路线上没有或少有监控的路径,选择监控盲区到达和离开主要犯罪场所。当然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和来去路线的环境必须非常熟悉,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的任意一个,其一犯罪嫌疑人长期工作生活在此处,对该区域及来去路线的环境,尤其是监控设备分布极为熟悉;其二案前对该区域有多次踩点行为,进行周密计划。以上两点都为侦查人员留下了可供查证分析的线索,比如犯罪嫌疑人多次踩点行为会暴露其行踪与体貌特征(对于这种情形下文有具体对策论述)。

3.侦查对象故意破坏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主控设备组成。侦查对象只要破坏了其中任意一环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因此侦查对象对于视频监控系统的破坏也是从这三个环节入手的。

(1)对前端设备的破坏。前端设备俗称“监控探头”,它是安装在需要监控的现场区域的装置,由于其安装在监控现场中,通常也是被犯罪嫌疑人首先发现的监控部件,容易成为被破坏的对象。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监控探头进行破坏:第一,使用物品遮挡镜头或旋转镜头拍摄角度使其无法摄录到犯罪现场;第二,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对监控探头实施不可逆转的损坏。但无论实施何种手段,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会被记录下破坏的动作,这是因为监控探头基本都是安装在相对较高的位置,具有较大的拍摄视角,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破坏探头,必然有一个抬头观望的动作,以及从较低的位置向探头移动的过程,这一破坏过程能比较清晰地反映出嫌疑对象的个体特征。

(2)对传输设备的破坏。前端设备采集的影像资料需要同步提交给主控设备,主控设备发出的控制指令也要同步递送至前端,这一工作是由传输系统完成的,目前我国所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中信号的传递主要是以有线的形式完成的,仅有少部分设备是采用无线传输形式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传输设备的破坏主要是指对有线传输线路的破坏,对于案件侦查中发现视频传输线路遭到破坏的情况,侦查人员必须关注被破坏的具体部位的表征,这是因为视频传输线路往往与电力线路、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等捆扎成混合电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准确地仅切断视频传输线路则表明其对线路知识的熟悉度较高或在案前有过长时间的预谋和踩点,这也是突破案件的途径之一。

(3)对主控设备的破坏。主控设备是视频监控系统的中枢大脑,视频图像的存储、管理、显示以及对前端设备的控制指令均由其完成。对主控设备进行破坏往往造成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瘫痪。犯罪嫌疑人对主控设备的破坏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切断主控设备电源,这种情况下整个系统将停止运转,但是一般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在被切断电源时将自动生成一个文件,该文件能准确显示出设备故障的时间,这将为我们确定作案时间提供依据;其二,破坏主控系统监视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此种案例,但是对于主控设备监视器的破坏一般不会对系统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三,使用暴力破坏主控设备主机及存储器,这种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将停止运转。但是一般来讲主控设备会存放于一个相对密闭、独立的隐蔽空间,犯罪嫌疑人如果要破坏主控设备必须先侵人这一空间,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具有进入该空间的便利条件或者对现场的熟悉程度。

4.侦查对象对自身特征进行伪装。在视频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搜寻、追踪与识别往往是通过有明显特征的人、车、物的查控而进行的。当犯罪嫌疑人对这些明显的特征进行伪装和改变后,侦查人员由于找不到案发前后两者之间的同一认定点,就有可能失去视频追踪的目标。侦查对象的伪装主要表现在对于体貌特征的伪装和对于车辆的伪装两个方面。

体貌特征是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重要条件,为避免体貌特征遗留在视频监控系统之中,对自身外貌形象的刻意改变就成为了最为常见的反侦查手段。常见的手段主要有利用口罩、马虎帽、墨镜、围巾、丝袜等物对面部特征进行遮挡,实践中还存在使用假胡须、痣、斑、人皮面具等形式的伪装。

机动车辆为犯罪嫌疑人案后快速逃离、跨区域流窜作案提供了便利,然而车辆由于体积大、不易隐匿、特征明显也往往成为侦查机关突破案件的关键因素。犯罪嫌疑人对车辆的伪装主要表现在对于涉案车辆牌照的伪装上。其一,使用无牌车辆,常表现为驾驶无牌车辆实施犯罪,或者在进入犯罪区域附近将原有车牌摘掉,作案逃离现场后在远离“危险区”的路段重新悬挂上车牌;其二,遮挡车牌,为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经常使用纸条、光盘、污物遮挡真实号牌实施犯罪;其三,使用假牌,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假车牌实施犯罪,实践中我们破获过利用汽车自动翻牌器实施犯罪的案件,即作案时使用假牌,逃离过程中利用自动翻牌器使车辆改为真实车牌;其四,使用套牌或盗用牌照,即犯罪嫌疑人直接使用盗抢车辆或盗取车牌悬挂于作案车辆上以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

三、视频侦查工作困局的突破

虽然视频侦查工作面临多重困局,其成因也来自不同的方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视频侦查的确在提高侦查效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侦查机关要在当前的视频侦查管理体制和技术水平下认真研究和总结提炼一套行之有效、流程规范、系统科学的技战法体系。侦查实践表明“视频侦查三步法”正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套符合常规侦查逻辑思维的方法。即:发现与甄别犯罪嫌疑人、追踪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其中发现和甄别犯罪嫌疑人是三步工作法的起点,追踪犯罪嫌疑人是途径,而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则是所有侦查工作的归宿。

(一)发现和甄别犯罪嫌疑人

视频监控中所蕴含的信息量是十分巨大的,尤其是重特大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调取海量的视频监控资料是非常普遍的情况,我们要准确选取与犯罪相关的信息,从中甄别、发现犯罪嫌疑人,这不仅是减少工作量的关键,更是后续侦查工作的起点所在。

为准确、快速地在大量视频监控资料之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并指向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六个着力点:

1.着力于调查访问工作。视频侦查人员在大量的视频当中搜寻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一个初步的框架,即对目标任务的大体认识,而这种认识往往来自于案件的初步侦查结果,它包括现场勘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条件的刻画,更多的是来自现场访问或后续调查访问的结果。最为典型的是在两抢、诈骗、强奸、伤害等案件中,由于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和携带物品、交通工具等特征有着很好的认知和记忆。侦查人员可根据受害人或目击者反映的上述信息节点,在相关地域的视频监控资料中查找符合该特征的人员。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对视频侦查的逐渐了解,多数嫌疑人会在作案逃离过程有意识地改变自身外在特征以逃避侦查追捕。比如更换外衣款式和颜色,去除或戴上伪装用的假发、胡须、帽子、头盔等物件,但实践中我们发现裤子和鞋子具有较好的同一性,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离过程中一般不会停下脚步,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下身穿着衣物的辨识可能,因此侦查人员需要从多方面来印证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确定嫌疑人后应将视频截图及时交受害人或目击者辨认,从而起到修正偏差和固定证据的作用。

2.着力于研究特定事物在案发前后的差异性。根据物证技术学的支撑理论“洛卡德理论”,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引起犯罪现场的变化,犯罪的过程就是一个物质交换和转移的过程。同样道理,犯罪行为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也会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那些显性的变化有时就会暴露在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当中,侦查人员应当善于捕捉这些案发前后的差异点,从而在众多的观察对象当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影像。

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可研究犯罪现场周边环境和发案时间段,重点关注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现场附近的人、车,分析其与现场的联系是否合理、正常,注意比对其进出现场前后所携带的物品、衣着及举止方面的异常。比如,当前市区内高层住宅的盗窃案件频发,面对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就应当重点关注案发时段进出电梯或人行步梯的所有人员,当发现有人空手进人又满载而出,或者随身携带盛装物(包、袋)进人时,明显感觉盛装物(包、袋)内空空如也,但是离开现场时包内盛装了大量物品,那么这些对象很有可能就是我们需要寻找的目标。

3.着力于研究滞留现场的时间差。此处需要使用超时分析法,即查看某人、车通过一段特定距离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常理。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侦查人员必须能通过前期侦查确定相对准确的犯罪时间,进而以确定的犯罪时间为基点根据具体案情向前和向后延伸适当的时间段,将这一时间段内进出现场的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寻找具有作案时间的嫌疑对象。

某些犯罪现场虽然是在视频监控的盲区之内,但选取并确定其前后两个监控点(尤其是必经之路的监控点)之间的距离与嫌疑人、车通行时间进行比较,往往能发现在此区间内反常滞留的人、车,从而确定其作案嫌疑,此外,超时分析法配合以侦查实验则更为准确。

4.着力于研究受害人的活动轨迹。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有明确受害人案件的视频侦查,比如街头两抢案件、扒窃案件、拎包案件、绑架案件等。当犯罪嫌疑人不明确时,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研究受害人活动轨迹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

举例来说,在街头两抢案件中,有的受害人因为案件发生时间短或者是受到惊吓而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良好的认知,通过询问亦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同样,在“尾随盗窃”案件中,受害人根本不知晓其财物丢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更加无法描述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为此,我们可以以受害人的活动轨迹为中心开展工作,着重发现在案发前多次、长距离尾随受害人的人、车情况,重点关注那些在案发前尾随、案发后隐匿的人(车),往往多为犯罪嫌疑人(车)。需要指出的是在“尾随盗窃”案件中,尾随受害人的很可能只是实施跟踪、报信而不是直接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根据此人倒推其轨迹以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一方法在绑架案件侦查中同样适用,因为绑架案件犯罪行为人往往都有长时间的预谋和案前准备,这其中就包括了解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和习惯,分析被害人防范的薄弱环节,通常的手段就是采用步行或车辆跟踪的方式进行,在这一阶段犯罪行为人的部分特征就会随同被害人的活动轨迹暴露无遗。

5.着力于发现举止异于大环境者。犯罪行为是在某种心理的驱使之下而进行的,这种心理有异于常人,外化反映在行为上就表现在犯罪行为人在案前、案中、案后的举动与之所处的大环境相悖。因此查看视频监控时,要注意发现嫌疑人有悖于常理的行为、有别于大多数人的习惯,捕捉到监控对象的特殊或反常行为,然后通过分析推理其特殊或反常行为的意图,并挖掘出其背后潜在的信息。

归结起来这些反常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是行为举动反常。如爆炸、枪击等突发性暴力案件中,由于其特有的声光效应,往往能吸引旁边多数无关群众的注意力,出于好奇心的驱使,更有甚者会从远处向案发现场聚拢围观,而此时逆向现场离开的人往往具有很大的作案嫌疑。以“南京1.6枪案”为例,远景画面中很多无关群众都向现场方向张望并聚拢,但有一黑衣男子却猫着腰快步跑离现场,这个人正是案犯周克华。再如2013年初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侦破过程中,FBI等执法机构能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因为在爆炸瞬间无关群众均向爆炸冲击波的正方向躲避,而一男子却有逆向爆炸冲击波方向逃跑的举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有的车辆夜间放下遮阳板行驶,或者始终行驶在两条车道中间线上,这些明显有违于常理的行为就是我们发现嫌疑对象的重要节点。

其二是衣着穿戴反常。如晴天打伞、热天带帽、步行戴头盔(如2011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的行为)、夜间戴墨镜等行为,侦查人员应当考虑其是否有故意掩盖体貌特征的现象存在。

其三是携带物品反常。即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物品明显与现场环境或与其身份不符。如在走私案件查控中我们经常发现嫌疑船只的吃水度与报关物品载重明显不符。

总之这些反常行为要么违反生活规律,要么违反犯罪的规律,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还要具备较丰富的社会经历,能够熟知人们社会生活的一般行为习惯。

6.着力于发现案前踩点情况。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过程未被拍摄或拍摄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案前一定时期内的视频监控资料的分析研判,从中发现和辨别案前踩点的犯罪嫌疑人。针对犯罪嫌疑人案前有踩点的情况,侦查人员应回调监控资料,关注无正常理由多次出现在现场周边的人员,重点关注接近案发时间段的不同时期在现场周边出现的人,特别是在案发前频繁出现,而在案发后不再出现的人员。

之所以重视案前踩点视频监控图像的分析是因为:首先,部分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会有意避开监控探头,而在踩点时往往忽视回避监控探头。其次,部分犯罪行为人在有监控探头的区域作案时会采取蒙面、打伞、戴帽子、戴口罩等方法掩盖面貌特征,而在踩点时往往会无所顾忌或顾忌较少,使得自己的暴露与视频监控之中。再次,有的案件,如爆炸、放火案件,随着犯罪后果的发生,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形成的视频监控资料会受到破坏,而其在踩点时形成的视频监控资料会完好地保存下来。最后,部分案件发生在晚上,因而图像模糊,但其踩点在白天,所以图像清晰。

(二)追踪犯罪嫌疑人

在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案前从哪里来”和“案后到哪里去”两个问题,往往需要以犯罪嫌疑人进入和离开现场的时空点为起点,对其案前、案后的活动轨迹进行接力,在接力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接力方法多为“连线追踪法”、“圈踪拓展法”及“跳跃接力法”。

1.连线追踪法。连线追踪法是指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根据其通过的监控点位,在时、空上连点成线,进而确定其来去路线及落脚点方法。

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地图中标注人员或车辆的活动轨迹后,根据人员或车辆的行进速度,调取经过该监控点的图像,再对调取的图像进行分析,印证前期假设,根据印证结果,延伸至地图中未标注区域的监控点。

实施此方法需要将各个监控探头的时间事先进行统一校准;追踪的目标要求准确、同一;应以渐进的方式由内向外拓展,不可间断、跳跃。

2.圈踪拓展法。圈踪拓展法是从视频监控中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对其来去方向不明时,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面貌、衣着、车辆等可供辨认的特征,以现场为中心,利用周边视频监控点的布局,向四周拓展搜索,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和来去方向的一种侦查方法。

具体操作方法是通过对现场监控图像的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依据犯罪嫌疑人可供辨认的特征,以现场为中心,利用周边监控点的布局,由里向外逐圈逐层进行扩散搜索,寻找犯罪嫌疑人踪迹。然后以犯罪嫌疑人出现的时间为线,将各监控点连贯起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来去方向和活动轨迹,进而分析其可能的落脚点,缩小侦查范围。

3.跳跃接力法。跳跃接力法是在圈踪拓展法无法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跳出一定的区域,根据其可能的来去路线,跨越式的调取、审看视频资料。以宜春籍技术开锁犯罪嫌疑人为例,其大多驾车流窜多地作案,而且频繁更换车牌,如若当地视频监控体系不够严密,很可能就会存在断线。但此类盗窃团伙有个特点,即通过高速公路实现快速流窜,鉴于此特点侦查人员可以跳出现场周边区域而直接到辖区内各高速公路出入口开展相关调阅工作。

(三)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在发现嫌疑对象、开展视频追踪后,最终的目标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这不仅是整个侦查工作的标靶所在,也是诉讼流程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需要使用信息关联法,综合分析研判侦查信息,多源锁定统一标靶。而要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我们需要做好“六个结合”:

1.与刑事科学技术相结合。视频侦查技术应当与传统的侦查方法有机结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如果视频监控资料当中能明确记录下犯罪行为人作案的过程,或者记录下其进人及逃离现场的部分过程,侦查人员就应当注意在视频当中所反映的犯罪行为人接触到的物品和部位,以指引技术人员有针对性的提取该位置所遗留的痕迹,主要包括手印、足迹和生物物证检材(如丢弃的烟头、吃剩的食品及包装物、大小便、痰迹等等),从而通过比对指纹、DNA等识别特征来确定嫌疑人身份。

这是利用视频监控资料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最为直接也最为准确的途径,侦查实践当中不乏这样的成功案例,视频监控所显示的内容不仅可正确指引技术人员发现、提取相关痕迹,可起到证明该痕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的作用。

2.与商业管理信息相结合。这种结合体现的是视频监控信息的拓展应用,可称之为“信息关联法”,即从视频监控图像中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根据其在活动过程中反映出的打手机、进网吧、住旅馆、持卡消费等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的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关联,拓展查证渠道的一种侦查方法。

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打手机的情况,应分析其通话时间、地点、主叫、被叫等细节,提供给技侦部门查证;获得其手机话单或机主资料后,就可结合常住人口人像信息与视频监控中犯罪嫌疑人的相貌进行辨认比对。对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在网吧附近消失的,可根据网吧名称、位置、犯罪嫌疑人上下网的时间等关联信息,提交网监部门查证。对于发现嫌疑对象有消费行为的,可以据此查询其所使用的银行卡、信用卡、会员卡的开户信息和其他资金流转信息或绑定通讯号码信息,进而确认其身份。即使所涉及的卡片信息是虚假的,侦查人员仍可通过金融卡的使用情况发现持卡人的其他活动轨迹,据此继续调取相关位置的视频监控资料,以发现持卡人在该时段(有可能是未作案时放松警惕的时段)可能留有的能表明身份的信息,如留下手印、生物痕迹、接打电话等情况。

3.与盘查信息相结合。多地巡防民警在开展盘查时会全面录入被盘查人员的身份、图像和携带物品等信息,这就为涉案视频提供了很好的比对数据源,侦查人员在获取到犯罪嫌疑人图像信息后可与相关区域的被盘查人员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实施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具体操作方法是,根据已发案件所确定的具体作案时间、发案地点初步划定盘查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全面调取案发时间段的案发地附近的盘查信息。结合高危人员分析资料比对视频图像与盘查图像,从中发现嫌疑线索。

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着很强的犯罪动力定型和技能,其很可能有被打击处理过的前科记录,侦查员可根据在视频当中观察到的作案手段和可能的年龄段调取相应的前科人员予以比对,多数情况下也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4.与居(暂)住信息相结合。通过视频接力明确犯罪嫌疑人落脚地的,可查询该区域内的居住、暂住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没有办理居住、暂住登记的人员,亦可持其视频截图秘密开展辨认工作。此种方式适用于视频监控中能清晰辨识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明确其消失的具体位置,通过“圈踪拓展法”、“跳跃接力法”均无法再次发现嫌疑对象踪迹的情况。

5.与空港、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信息相结合。当前犯罪行为人为逃避打击,经常大跨度跳跃、流窜作案,在这一阶段部分作案人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而近年来我国铁路、公路客运部门继航空运输部门之后逐步实现了旅客实名制,这就为侦查部门发现、查缉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比如各地空港登机口均会对登机人员头像信息进行采集,有些地方还会对出港人员进行采集;某些具备条件的火车站亦会对进出站旅客进行图像采集,而我国空港和铁道旅客有着严格的实名机制,因此具备很好的人员信息关联性。在某些流窜犯罪中,如犯罪嫌疑人的电讯信号在短时间内实现了长距离的跨越,或者在视频监控中发现嫌疑对象消失在机场、车站附近,应分析存在乘坐航班或火车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可到相应的空港、车站调阅、比对视频信息。

6.与车辆通行、租赁信息相结合。犯罪行为人反侦查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落脚,这一过程中或者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利用自驾机动车辆,侦查人员通过深入的案情分析,如果推知属于自驾机动车辆的情况,应关注其必经之路或可能经过的道路上的视频监控资料,根据案发时段调取相关的视频发现嫌疑车辆,通过以车找人的方式确定嫌疑对象真实身份。

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往往采取不悬挂车牌、悬挂假牌、套牌等方式,这给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打击了侦查人员的信心,有些侦查员甚至认为查到假牌、套牌车辆就等于千辛万苦得来的侦查线索就此中断,其实也不尽然,即便是假牌照,我们仍可以“以假查假”的方式搞清楚该假车牌车辆的运行轨迹,结合其途经区域的通讯信息碰撞筛选得到嫌疑人通讯工具相关信息,或者通过追踪假牌车辆过程中发现驾车人购物、加油、打电话、刷卡等行为拓展查询其身份信息,亦或在其行动轨迹上发现有清晰暴露体貌特征的环节、留下指纹、DNA痕迹的场所,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对于嫌疑车辆,不仅要关注车辆号牌信息,还应关注车辆细节特征,这是因为车辆号牌可以随时更换,但是诸如车辆颜色、型号、品牌、内饰细节布局、座椅特征等往往被犯罪嫌疑人忽视或难以迅速更改,这为侦查人员发现具有同种细节特征而车牌号码不同的车辆比对提供了重要依据,从而可能发现嫌疑车辆的真实号牌,通过以车找人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对于使用租赁车辆作案的情形,侦查人员应充分应用其内置的GPS设备,根据“通信轨迹、车辆轨迹、人员轨迹”开展“三轨同查”工作,则更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