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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鉴定让“零口供”案件说出真相


近日,奉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零口供”案件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采纳了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图像资料鉴定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检察技术让一起“零口供”案件开口说出了真相。


案情回顾

郭某某曾多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刑罚。2020年1月12日8时48分左右,郭某某至奉化区某街道公交站,尾随被害人叶某某,趁其排队上275路公交车之际,窃取被害人放在双肩背包内的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郭某某得手后仍滞留公交站台继续寻找作案目标。2020年3月,郭某某在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屋内搜出其在作案时穿的黑色外套。


郭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否认实施了盗窃行为,仅承认案发当日去过公交站对面的三江超市买过玩具,承认该超市视频中上午9时16分出现的黑衣男子系其本人。

而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一黑衣男子在案发公交站一直尾随在被害人后面,并趁其准备上公交车时在其后面用伞阻挡他人视线进行扒窃的经过,且在扒窃后仍停留原地继续尾随他人欲实施扒窃的行动轨迹情况。



案件审理

因本案系“零口供”,案发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内容尚无法充分证实该黑衣男子系郭某某。奉化区检察院遂委托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三江超市视频与公交站视频等图像资料进行检验鉴定,以确认案发时出现在公交站实施扒窃的黑衣男子与承认当时去过三江超市中男子系同一人,即郭某某本人。


左边图:样本                                              右边图:检材


对比说明: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马甲外套的抽绳一致,鞋子侧面均有部分白色图案。


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到送检的4份视频样本材料后,迅速反应,组织声像鉴定专家,通过专业鉴定分析系统,进行归一化处理、图像增强、特征标记及比对。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不仅从头型、发型、发际线、衣服细节、步态、出现时间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三江超市中的黑衣男子与公交站实施扒窃的黑衣男子为同一人,还利用技术手段客观还原了郭某某案发当日从尾随被害人——扒窃到手——再次逗留寻找新的作案目标等一系列作案轨迹,进一步夯实客观性证据。


2020年9月底,奉化区检察院依据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图像资料鉴定意见,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以郭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当庭播放和出示了多份视听证据,使得郭某某在客观证据面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当场揭穿其辩解的虚假性。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图像资料鉴定意见,依法对郭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出现“零口供”的局面,这就对办案人员收集、审查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科技发展和治安防控网络的日渐健全,视频监控类证据已经成为常用证据,为查明案件真相,办案人员需要找准案件关键点和突破口,对其他客观性证据进行有效收集、审查,积极寻求专业技术支撑。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也应顺势而上,协助办案人员办案,在人像比对等视频资料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让技术支撑成为检察办案的重要助力,促进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才能让证据“开口说话”,切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司法的权威性。